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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7 沪市 欧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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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3-09

34 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编号:临2010—003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本公司以11,63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所拥有的沈阳嘉濠商厦
    地上一、二层8,426 平方米的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使嘉用权。孙晓枫
    授权委托本公司以5,53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其所拥有的嘉濠商
    厦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潢等(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给排
    水、消防、供气等)。本转让价款合计17,160 万元。
    本公司以2,490 万元的价格转让所拥有的嘉濠商厦二期4,076.8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8,153.6 平方米在建工程。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嘉濠商厦资产整体出售为沈阳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由沈阳市沈
    河区政府协调进行。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为嘉濠商厦资产整体出售
    的一部分。
    1、2010 年2 月25 日,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甲方)与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电
    机或乙方)、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濠商厦或丙方)签
    署了《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转让合同》。本公司以11,630 万元2
    人民币的价格转让所拥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5 号的嘉濠商
    厦地上一、二层8,426 平方米的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孙晓枫
    授权委托本公司(2010 年2 月6 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以5,530 万元人
    民币的价格转让其所拥有的嘉濠商厦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
    装潢等(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给排水、消防、供气等)。本转让价款
    合计17,160 万元。
    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房屋包括:已办理房
    屋过户登记的房屋面积260 平方米,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面积8,166 平方米,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丙方。所持有的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为:
    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依法按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和已办理房屋过
    户登记的房屋的总面积,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房屋的总面积依比
    例计算所得的面积。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规划用途为商
    业用地。
    2、2010 年2 月25 日,本公司与山田电机签署了《二期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本公司以2,49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
    转让所拥有的嘉濠商厦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51 号二期
    4,076.8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8,153.6 平方米在建工程。二期国
    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于2010 年3 月8 日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了六届七次董
    事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详见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新民、冯淑华、刘凤丽经审阅本次资产交易的
    有关资料和各方签署的合同。认为: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市场3
    规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出售行为。
    (三)根据《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认
    为交易各方均具有完全履约能力。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法人
    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
    号方圆大厦16F1604 室,法定代表人:五十岚诚,注册资本 :3300
    万美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家
    电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办公设备等。该公司由日本山田电机
    株式会社投资设立。
    2、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山田电机为2008 年11 月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外
    国法人独资公司。该公司经营“电器百货”商业业态,目前尚未在中
    国开展经营业务。至2015 年,计划在中国建立15 家店铺,营业面积
    达到30 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1,542,892 万元。
    3、山田电机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关系。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1、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该公司为1996 年3 月在沈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
    路15-17 号,法定代表人:陈维平,注册资本 :2800 万元,企业类
    型: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中西餐饮、卡拉OK、歌舞厅、KTV 包
    房等。4
    本公司所拥有的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8,166 平方米房屋及
    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交易前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嘉濠商厦。根
    据甲、乙、丙三方签署的《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转让合同》,
    嘉濠商厦在本交易标的项下不享受任何权利,承担协助办理转让物业
    的过户手续。
    2、孙晓枫,男,中国国籍,住所: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48
    号3—8-1,自由职业者。孙晓枫拥有的嘉濠商厦基础设施、配套设
    施设备及装潢装饰在《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转让合同》中未作
    为单独转让标的。作为标的一部分,其转让价款包含在合同转让对价
    中。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标的名称和类别
    标的一: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中: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8,426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国
    有土地使用权为本公司,嘉濠商厦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
    潢等(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给排水、消防、供气等)所有权为孙晓枫,
    孙晓枫授权委托本公司转让。
    标的二:沈阳嘉濠商厦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二期国
    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76.8 平方米,在建工程面积为8,153.6 平方
    米。
    2、权属状况说明。
    本二项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
    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
    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标的一:本公司持有的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房屋及所占国有土5
    地使用权,系本公司2006 年12 月29 日,以8,847.30 万元人民币的
    价格购买,并于2009 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潢及设备添置、改造,
    但未投入经营。2007 年12 月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已计提折旧
    2 年。
    标的二:沈阳嘉濠商厦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系本公
    司2005 年11 月26 日,分别以1,170 万元和1,300 万元人民币的价
    格购买。该标的土地使用权于2005 年12 月入账并进行摊销,已累计
    摊销4 年。该标的在建工程项目,不能投入使用。
    4、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标的一:本公司持有的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房屋及所占国有土
    地使用权(含2009 年进行装修装潢及设备添置、改造的成本)账面
    价值10,233.34 万元,已提折旧272.61 万元,账面净值9,960.73 万
    元。该标的房屋未投入使用。
    标的二:沈阳嘉濠商厦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2,470 万元,累计摊销186.70 万元,账面净值2,283.30 万元。以上
    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要条款
    《沈阳嘉濠商厦地上一、二层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乙方)
    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丙方)
    2、交易价格:人民币17,160 万元(协商定价)。
    3、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或者支票支付。
    4、支付期限:在乙方就本整体收购目标不动产中通过司法拍卖
    出售的部分及三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拍卖公司出具的记载乙方为6
    买受人的成交确认书,且乙方作为本委托竞拍标的物的买受人直接与
    拍卖公司签订相关买卖成交合同(如有)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
    转让价款的20%,即人民币3,432 万元整。
    在乙方成为本整体收购目标不动产中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
    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的当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
    转让价款的剩余80%,即人民币13,728 万元整。
    5、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①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合法购买或无法合法取得本转
    让标的,或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本整体收购计划无法全部完
    成,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合同。
    ②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移交本转让标的物业,
    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③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往有管辖权的政府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将本转让标的物业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一次性变更登记
    手续,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本转让价款千分之五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④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经过乙方书面催告后15 日内甲方仍未纠
    正其违约行为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本转让价
    款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 日,乙方有权解
    除本合同。
    发生前述违约,甲方应立即将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