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2022-034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2023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拟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 年持续性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本集团日常经营业务需要。
在《2023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发生日常交易的
过程中,本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2022 年 10 月
28 日,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
集团”)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 “中船集团”)之间的日常经营业务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为开展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中国船舶集团签订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由于公司《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本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8日与中国船舶集团订立《2023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23年框架协议”),以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签署2023年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还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中国船舶集团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通过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 827,278,59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8.52%。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船舶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签署 2023 年框架协议,以及本集团与中船集团进行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注册资本:11,000,000 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
2、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
近三年来,中船集团运营状况良好,财务及资金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3、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亿元)
项目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12月(经审计) 2022年1-6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839.46 9,175.83
负债总额 5,118.81 5,314.72
所有者权益 3,720.65 3,861.11
营业收入 3,432.95 1,636.32
净利润 185.28 110.64
资产负债率 57.91% 57.92%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框架协议内容
为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订立 2023 年框架协议。2023 年框架协议的主要范围如下:
1.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
(a)提供船舶产品、机电设备和金属物资等,主要是用于船舶、环保、重型装备领域的船舶产品、成套配套设备、钢材、有色金属等材料及部分船用电器设备等。
(b)供应动力,主要是风、水、电、燃气的供应。
(c)租赁、劳务和技术服务等, 其中:
i)租赁:主要是指本集团为中船集团下属的公司及合营、联营企业提供生产场地或员工宿舍租赁等;
ii)劳务:主要是指提供培训、造修船劳务、劳动力租借等。本集团可向中船集团提供与公司主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及考核、专业技术劳务服务等;以及,在劳动力短期过剩的情况下提供劳动力租借、劳务工程承揽;
iii) 技术服务:主要是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产品安装、使用、维保、维修等技术服务,以及提供船舶产品、土壤修复等环保业务或其他工程相关的设计、科研项目及专业服务,自产软件和相关配套技术服务等。
2.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
(d)提供船用设备、机电设备、配套件及材料物资等,主要是提供生产船舶、环保、重型装备领域的成套或配套设备所需的材料、配套件、生产机器设备、工具及相关的物流配送服务等。
(e)租赁、劳务和技术服务等,其中:
i)租赁:主要是指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本集团将通过租赁中船集团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同时伴随使用水电等动力,扩大经营范围;
ii) 劳务:主要是指提供船舶分段(或钢结构部件)外包及综合服务、劳动力租借等;
iii) 技术服务:主要是指提供造船产品或其他工程的设计、科研项目服务、配套软件和相关技术服务。
3.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担保服务
(f)担保服务,是指本集团在承接订单或向银行借贷资金时,按规定可能需要有担保方,中船集团可为该等业务进行担保。
4. 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销售代理服务
(g)销售代理服务,是由于中船集团在国际船舶市场的声誉及其与船东的长期关系,使本集团除自己对外经营外,还有赖于中船集团的协助;
5. 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采购代理服务
(h)采购代理服务,是由于中船集团在采购进口物资时因采购数量巨大而具备更强的议价能力,且可保证交货时间相对及时。
(二)定价依据
该等交易应在中船防务日常业务中、按公平的原则以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若没有或没有足够的其它交易作为比较以决定双方交易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则按对中船防务不会比独立第三方提供或享有(视适用者而定)之条件逊色的条款进行),该等交易对中船防务股东而言应为公平合理。双方应就该等交易签订协议,而在协议中应明述定价基准。
对于上述(a),按市场价。
对于上述(b),按成本加成 20-25%管理费定价或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享有之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c),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享有之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d):
提供机电设备和材料物资等,按市场价,不高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
提供船用配套件、铁舾件等,由于单价低,零星繁杂,而且往往需用较急,订货时间较短,故通过成本核算采用一年一次议定单位单价,中船防务物资部门按此与供货方议定订货价格。如市场上原材料价格变化较大,中船防务将按市场变化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提供船用设备等,若船用设备在厂商表中有中船集团成员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参与厂商表中二个或二个以上厂商的竞争,中船防务物资部门按常规进行价格谈判,由中船防务按市场行情确定价格,但也综合考虑供货周期、厂商资质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选择厂商,但该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若个别设备由于技术规格或供货条件的限制,可能发生仅有一个关联厂商供货的,由中船防务根据该设备近期的合同价格或按某技术数据换算的单价,结合市场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具体情况,与供货方议定价格,但该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
参加中船集团集中采购的物资及相关的物流配送服务,其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e):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或成本加成 10%管理费;年度上限的基准为本集团所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价值及租赁生产基地和员工宿舍所应缴的税项为基础计算的年度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总和;劳务服务的定价,按市场价;综合服务的定价,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提供之条件逊色;技术服务的定价,按市场价。
对于上述(f):按照一般市场惯例及不高于中船集团对外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相关条款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担保方提供之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g):销售代理费(或佣金),按国际惯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 1.5%,且按每船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另外,由中船集团代收国外的中间商代理费,由中船集团代为支付中间商。
对于上述(h):采购代理费,按国际惯例一般为合同额的 1-2%计算,由本集团支付给中船集团。
(三)期限
在获得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条件下,2023 框架协
议的期限将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两日)
为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国船舶集团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拥有多家国内主要的船舶制造企业、研究院所及配套厂商,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本集团日常经营业务需要。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公司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中船集团构成依赖。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
(一)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顾远先生及任开江先生已回避表决,由独立非
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 3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