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聘请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标的公司在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0 日的价值进行估值并出具《估值报告》(天兴咨字(2021)第 0435
号),估值方法适当,估值结论可观、公证。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公司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其对公司的减值测试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广东东阳光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1.41%
股权减值测试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101380 号),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减值。上述测试结果公
允、合理反映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结论,我们予以认可,同意《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