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本公司”)拟向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26,200,000股内资股,向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26,200,000股H股“全流通”股份,合计占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数量的51.41%(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6号)第十三条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