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26,200,000 股内资股,向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26,200,000 股 H 股“全流通”股份,合计占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数量的 51.41%(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公司现就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为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本公司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