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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3:东阳光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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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本公司”)拟向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226,200,000 股内资股,向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东阳光药 226,200,000 股 H 股“全流通”股份,合计占东阳光药总股份数量的 51.4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委托评估机构就本公司持有的东阳光药 226,200,000 股内资股、
226,200,000 股 H 股“全流通”股份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以 2021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和”)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联合中和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除因本次聘请外,联合中和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同时,联合中和及其评估师与资产占有方及有关当事人没有现实或将来预期的利害关系。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在当前境外新冠疫情传播尚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国疫情防控措施常态化的背景下,标的公司核心产品可威未来的销售情况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标的
公司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等因素难以准确预测,亦难以找到可类比的同行业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系在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下确定上述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四、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对应市值、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前次重组收购作价以及标的公司分红情况,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付海亮                覃继伟                  谢娟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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