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东阳光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自《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日计算,最近十二个月内,东阳光进行了如下资产购买或出售事项: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乳源东阳光”)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就乳源东阳光全资子公司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氟树脂”)的增资事宜达成协议。各方同意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对东阳光氟树脂的评估价值为参考,共同确定东阳光氟树脂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为 12,800 万元,璞泰来以 19,200 万元认购东阳光氟树脂本次新增的共计 7,500
万元注册资本,超出 7,500 万元部分将计入东阳光氟树脂资本公积金,乳源东阳光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上述交易已于 2021 年 7 月实施完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前述交易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联关系,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除前述交易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已完成的其他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弘书 张重振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