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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60067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 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均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
  天目”)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1)在公司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涉
  案金额为 2632191.78 元及利息 222690.64(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
  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 8%的年利率,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在黄山天目与安徽顺和堂
  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金额
  为 8876862.59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
  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0 年 1 月,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公司为长城
影视提供了 270 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归还借款本金 15 万元,
上述借款本金余额 255 万元已逾期、尚未归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了临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112 民初 3876 号。

  2、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与原告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受理案号(2021)皖 1002 民初 2301 号。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公司与长城影视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杭州市临安区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 2632191.7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 222690.64 元(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
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 8%的年利率,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1 月 19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
向原告借款 270 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 8%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放款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到期归还本金,被告可视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安
排,提前归还借款。双方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
80 万元,1 月 22 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 190 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
定提供了全部借款。2020 年 6 月 8 日,被告仅向原告还款 15 万元,其余借款本
金、利息至今未归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二)黄山天目与顺和堂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 B 区 13 号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 8876862.59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中药原材料,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直到 2021 年 5 月
25 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合计 8876862.59 元。

  因为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两起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1、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皖 1002 民初 2301 号;

2、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112 民初 38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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