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 临 2018-00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近日
收到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关于
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增持天目药业股份进展的通知》,内容为原增持主体长城集
团参与的渤海信托•添盛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政策调整,全体受益人和受托
人一致同意终止信托计划。恒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基
金”)基于天目药业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与长城集团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于2018年2月1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关系, 由恒丰基金来增持
天目药业股份,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恒丰基金的自有、自筹资金。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发布《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5)。2017 年 6 月 21 日,发布《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9)。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长城集团 《关于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增持天
目药业股份进展的通知》,内容为原增持主体长城集团参与的渤海信
托•添盛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政策调整, 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一
致同意终止信托计划。恒丰基金基于天目药业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与长城集团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由恒丰基金来增持天目药业股份,
恒丰基金同意,在结成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将其以各种方式取
得的天目药业任何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
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长城集团行使。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恒丰基金。
(二)截止 2018 年 2 月 1 日,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29,988,2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3%,并通过国投瑞银资管-浙商银行-国
投瑞银资本长影增持一号专项资产资管计划持有天目药业 3,193,585
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2.62%,长城集团合计控制天目药业 27.25%股份。
长城集团已完成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并已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成了信息披露。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基于天目药业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增持人计划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增持天目药业股
份 (天目药业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期间因重大资
产重组停牌,根据相关规则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
时披露)。
(二)本次增持人拟增持的股份种类为天目药业普通股 A 股。
(三)增持人拟根据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天目药业不低于 1%,且不超过增
持后长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天目药业 32%的股份。
(四)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恒丰基金的自有、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进展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司从控股股东长城集团的 《通知》 中获悉:
天目药业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期间因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 根据相关规则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
露。 2018 年 2 月 1 日, 长城集团与恒丰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由恒丰基金来增持天目药业股份, 长城集团及一
致行动人确认,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继续按计划履行增持承
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四、其他说明
1、长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增持完
成后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的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