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配股说明书
根据本公司1994年4月8日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送配股决议,经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经体改(1994)58号文批准及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国资12号文件批准,公司决定向股东送配股,公司董事会对本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一、分红配股方案
1、分红送配股比例:每1股派送现金0.1元,并派送红股0.2股,配售1.5股。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2.98元(每股面值1元)。
3、配股对象:股权登记日199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此次售配社会个人股共2175万股,配售股数(经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国资12号文件批准,并于1994年4月18日再次确认,国家股同意放弃本次配股权利,发起人法人股股东也同意放弃本次配股权利。
二、承销机构及承销方式
1、承销机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2、承销地址:上海中山南路531号。
3、承销方式:本公司委托承销机构以代销方式向老股东配售增资股票,配售期满后,未配售部分股票将按规定处理。
三、送配股办法
1、股权登记日是199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享有送配股的权利。
2、1994年5月3日为本次分红配股的除权除息基准日,及送红股的交易日。
3、配股交款日为1994年5月3日至5月13日,逾期不办理交款手续者,其配股权利作自动放弃;
4、交款办法:在规定的配股期内,社会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各营业柜台办理"委托买进"手续;
5、配售股票的上市交易日为1994年5月23日;
6、本公司股票在配股交款期间,采用除权交易方式照常上市交易。
四、增资投向
1、浙计经外(1994)138号批准的40万吨525#高标号水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6亿元人民币。第一期工程1994年需资金5000万元,预计1995年将形成首期年产20万吨水泥生产能力。
2、金市计外(1993)45号文批准的铜芯聚烯烃绝缘铝塑综合护层市内通信电缆项目,现已完成主体厂房的建设,正着手全线设备安装工作;1994年需资金750万元,预计今年6月份即可形成首期年产20万对公里生产能力,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
3、上海浦东浙浦建材贸易中心,总投资2900万元,现已在上海浦东新区购置45亩土地,该项目1994年需资金1500万元。
上述项目本年度共需资金7250万元,本次配股能摹仿资金6481.50万元,不足部分贷款解决。
五、1993年经济效益的实现和1994年经济效益预测
1、1993年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8052万元,利润总额3753.17元,税后利润实绩3178.99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40元(按加权平均计算)。
2、股本结构表:
送配售前股本 送配售后股本(单位万股)
国家股 4309.80 5171.76
法人股 2906.29 3367.55
个人股 1450.00 3915.00
合计 8566.09 12454.31
经本次送配股后,股本结构达到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本公司预测,1994年利润总额上升到4200万元,税后利润3570万元,每股税后利润为0.287元。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