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方案经浙江省证券管理委员会浙证委「1997」151号文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 字「1998」21号文件批准,将于近日开始实施,《配股说明书》已刊登于1998年2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现将本次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一、配股方案概要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00元;转配股每股人民币4.20元(含转让 费0.20元)
配股发行总量:56042799万股
配股比例:按现有股本28021.3995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受让96年转配股股东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最多按10:1.865的比例受让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部分配股权。
二、时间安排
股权登记日:1998.3.3
除权基准日:1998.3.4
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8年3月4日至1998年3月17日(期内券商营 业日)
三、缴款办法
(1)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配股缴款在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办理。
(2)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配股部分时,填写“尖峰配股”(代码:70068),每股价格4.0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10:2)四合五入取整数。
(3)96年受让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的股东认购配股部分时, 填写“尖峰转配”(代码:701668),每股价格4.0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10:2)四合五入取整 数。
(4)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本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部分时,填写“类峰转让”(代码:710668),每股价格4.20元,认购数量的限额 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受让比例(10:1.865)后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
四、投资者如在规定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详细情况请参阅1998年2月16日《上海证券报》第10版刊登的本公 司《1997年度配股说明书》及1998年2月17日《上海证券报》第六版刊 登的《配股说明书内容更正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