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67 股票简称:太极实业 编号:临2011-037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
事会召集,于2011 年10月2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1人,代表股份221194793股,占公司总股本
47.1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配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 2075030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
反对 12141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弃权
1549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
(2)关于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的议案:
①配售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207004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
反对 10971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弃权
321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
②配股比例及配股数量;
同意 2070051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
反对 10971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弃权
3217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
③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 206997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
反对 109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弃权
321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
④配售对象;
同意 207004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
反对 10971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弃权
321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
⑤配股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563494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8 %;
反对 1097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6%;弃权
321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
⑥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 207004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 %;
反对 10971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弃权
321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
⑦发行时间;
同意 207004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 %;
反对 10971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弃权
321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
(3)关于本次配股完成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
案;
同意 206827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 %;
反对 84987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弃权
5868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6405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 %;
反对 7478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弃权
7310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
(5)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同意 55961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3 %;
反对 8487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弃权
6096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 206617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1 %;
反对 7491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弃权
7085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
(7)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期限延期的议案
同意 568613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0%;反
对 3622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弃权
10062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刘颖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