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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0: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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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 2022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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