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赁价格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项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示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叶舒先生依法予以了回避,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合规、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