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19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
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六十六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议案,形成《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预案》。
2015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十八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对第六十六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数量和规模、发行价
格及定价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对第六十六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形成《信达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6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6-009号),中国证监会中止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2016年10月14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6-044号),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七十四次(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对公司第六十八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数量和规模、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对第六十八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进行相应修订,形成《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延长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
以上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及决策程序
鉴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自发布至今,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政策发生了调整,资本市场环境也有所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相关政策要求、融资环境等各种因素,且由于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期,公司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基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政策发生了调整,资本市场环境也有所变化,考虑到融资环境、融资时机、公司财务状况因素,及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处于停牌期,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根据公司第六十八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并经公司第七十四次(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有效期,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承诺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公司承诺在公告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1个月内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