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2-27 号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
18 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截至本公告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续,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辽宁华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现《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相应投资协议尚未生效;本次华晨集团及 12 家企业合并重整能否成功、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尚具有不确定性。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曾陆续披露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简称“华晨集团”)重整相关进展。2020 年 11 月 2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
称“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案件;2021 年 3 月 3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
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 年 9 月 7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
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
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华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辽宁正
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正国”)、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和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业乔集团”)四方共同签署了《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之投资协议(申华控股股权相关资产)》,业乔集团拟以现金人民币 643,657,456
元受让华晨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 22.93%的股权;2022 年 6 月 2 日,华
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向沈阳中院提交《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
重整计划(草案)》(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22 年 6 月 8 日,沈阳中院
公告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华晨
集团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
决。2022 年 6 月 30 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向法
院报告,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截止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 18 时(详见公司临
2020-45 号、2021-01、06、39、43 号、2022-15、20、21、25 号公告)
一、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及辽宁正国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
内容如下:
“本次会议设立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另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其中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初次表决未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后续,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辽宁华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业乔集团作为华晨集团所持有申华控股股权相关资产的重整投资人,其投资计划是《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重整计划(草案)》截止本公告日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续,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将发生变更,以及变更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将持续关注间接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及辽宁正国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