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召开,现将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红利分配及增资配股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4年度红利分配预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二、1994年度增资配股预案:
1、向全体股东按10:3的比例进行配股,每股配股价暂定为2.20元。
2、为了规范公司股本结构,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拟将配股份额中的6649.104万股配股权有偿协议转让给社会个人股股东,社会个人股股东根据持股数最多可按10:7的比例受让配股权进行配股,配股权转让费暂定为每股0.10元,国家股部分配股权转让后,其余配股份额由国家股股东出资2亿元,按配股价进行配股。
3、凡同意转让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请于1995年5月12日前将盖有法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邮寄或有传真至本公司。
本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唐山路923号(木材大厦)五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电话:021-5450688*501室
传真电话:021-5456100
联系人:王镦柔、董煜
4、社会个人股股东受让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而增配的股份,在国家对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前,1995年内暂不上市流通。
三、上述红利分配方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增资配股方案尚须股东大会通过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复审。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