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澄海 编号:临2013—045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高邮市新河两岸沿水商业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2012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
买高邮市新河两岸沿水商业街购房意向书》的议案,授权公司经理层按购房意向
书的约定签订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详见公司临2012-031号公告)
2012年12月26日,公司经理层按照购房意向书与扬州市新地标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标公司”或“出卖人”)分别签订编号为
【XHXTD201212133】、【XHXTD20121214G23II】、【XHXTD20121214D22II(西)】、
【XHXTD20121213G22II】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总计为2647.99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两期支付,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购房
款800万元,剩余房款应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付清。若公司逾期付款,逾期
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公司按累计应付
款的2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
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公司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在2013年4月
30日之前将商品房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已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总计800万元,
剩余房款公司尚未支付,现已逾期。经双方友好协商,2013年7月8日,公司
与新地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合同》,就付款期限及相关事宜达成
补充意见。双方同意将剩余房款支付期限延期至2013年9月30日,出卖人应在
2013年9月30日之前将商品房交付公司使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条款
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