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2000年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签发的沪证司[2000]141号文初审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16号文批复同意,于2001年3月2日开始配股的缴款工作。《配股说明书》刊登在2001年2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8.8元
三、股权登记日:2001年3月1日
除权基准日:2001年3月2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01年3月2日至2001年3月15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配股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国家股股东和募集法人股股东凭介绍信、股东帐户按承诺配售数量在认购时间内到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488号7楼公司
本部电话:(021)62199000—31
传真:(021)62082116
六、缴款方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本次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时,填写“龙头配股”,配股交易代码为“700630”,每股价格8.8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股配售比例(30%)后四舍五入取整。投资者可以多次报盘,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配股认购申报不得撤单。
(2)国家股股东和募集法人股股东缴款按公司指定方式办理。
(3)2001年3月15日后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国家股和募集法人股股东配股部分由主承销商代销。
七、获配股票的交易
1、本次获配股股票可流通部分,其上市时间于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获配部分暂不上市流通。
投资者若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的《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