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承接“外马路 688 号办公楼装修工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本次交易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标主体。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