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可以下设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七) 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
控制、预算管理五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负责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下无特指时,董事会会议包含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时限;
(三) 事由及议题(如遇特殊情况,会议资料可分批发给董事及列席人员,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四) 发送通知的日期;
(五) 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七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
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时;
(七) 总裁提议时;
(八)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方,应通过董办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一份经提议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且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最终确定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借助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或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
要事先协商。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意见,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代表、董事会秘书、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办提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上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内;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详尽的送审资料;
(三)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董办;
(四) 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通知下发的 3 日前。
第十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及董办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复核,凡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归纳整理后转交董事长,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关联性复核:议案所涉及的事项是否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 程序性复核:如需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1 名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会人员要事先声明以何身份列席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 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办相关人员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
第二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以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干涉
董事会会议议程,在董事会会议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但不得参与董事会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经征得与会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后可以宣布休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议案,并根据会议议程、议案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审议。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交由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重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有关方案、议案的相关情况,解答与会董事的询问,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严重分歧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的议案,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将方案退回,不予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由董事会秘书和监事(或独立董事)当场统计,并当场公布统计结果;会议主持人依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和统计结果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凡属于董事会职权,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须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