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声 明 ......1
摘 要......2
资产评估报告......4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
况...... 4
二、 评估目的......20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20
四、 价值类型......42
五、 评估基准日......42
六、 评估依据......43
七、 评估方法......46
八、 评估程序......60
九、 评估假设......62
十、 评估结论......63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64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75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7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77
网址:http://www.caa—bj.com.cn 电话:010—88395166 传真:010—88395661 邮编 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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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957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5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并最后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账面资产总额2,655,738.11万元、总负债1,938,162.18 万元、净资产717,575.93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3,136,175.78万元,增值额为480,437.67万元,增值率为18.09%;总负债评估值为1,924,641.68万元,评估减值 13,520.50万元,减值率为 0.70% ;净资产评估值为1,211,534.10万元,增值额为493,958.17万元,增值率为68.84%。
收益法评估结果: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表中,账面净资产价值 717,575.93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69,297.45 万元,评估增值 451,721.52 万元,增值率 62.95%。
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11,534.10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2年5月30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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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特别事项,具体内容请详见评估报告部分。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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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9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1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项目委托人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因误用资产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一概况
1. 机构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机构性质:机关
3. 机构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 7 号楼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755376508W
5. 负责人:王勇
6. 赋码机关: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托人二概况
1.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3.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 57 号瓮福国际大厦 13-14 层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99XR
5.注册号:52010000000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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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期限:2001 年 3 月 6日至无固定期限
7.负责人:张江雪
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分公司,无注册资本。
9.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1、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2、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3、破产管理;4、对外投资;5、买卖有价证券;6、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7、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8、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9、资产及项目评估;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委托人三概况
1.名称: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3.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 1999 号 3号楼 170-2 室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164Q
5.注册号:310000400016206
6.营业期限:1992 年 06 月 22日至不约定期限
7.法定代表人:虞宙斯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127.4605万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