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1-095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作为第三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自 201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事项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
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作出的(2021)京 0106 执异 1425 号、(2021)京 0106
执异 1426 号共 2 份执行裁定书。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丰台法院在执行陈炳环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下简称“本次裁定”)。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炳环
被执行人: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陈碰玉、陈国中系夫妻关系,于 1998 年共同出资组建厦门
中毅达;厦门中毅达自 2014 年 7 月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 年 12 月,公司
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完成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的处置。)
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裁定的背景
2014 年 8 月 14 日,陈炳环与陈碰玉、陈国中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
陈碰玉因经营需要,向陈炳环申请借款,并由陈国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两份《借
款合同》借款总金额合计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 2.00%。
2014 年 12 月 1 日,陈国中、厦门中毅达出具两份《承诺书》,承担陈碰玉
与陈炳环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 2018 年 5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陈炳环、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签订《补充协议》,陈国中、厦门中毅达承诺对陈碰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2018 年 8 月 2 日,丰台法院作出(2018)京 0106 民初 16780 号、(2018)京 0106
民初 16781 号民事判决书,合计判决:
1、陈碰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炳环偿还借款 2000 万元。
2、陈碰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向陈
炳环支付自 201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陈国中、厦门中毅达对陈碰玉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裁定的情况
因陈炳环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丰台法院审
理并作出(2018)京 0106 民初 16780 号、(2018)京 0106 民初 16781 号民事判
决书并判决生效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陈炳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 0106 执 3680 号、(2019)京0106 执 3682 号。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的资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陈炳环申请追加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丰台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1、追加公司为(2019)京 0106 执 3680 号、(2019)京 0106 执 3682 号案
的被执行人;
2、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18)京 0106 民初 16780 号、
(2018)京 0106 民初 1678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厦门中毅达应向陈炳环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丰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丰台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结果不服。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并启动向丰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京 0106 执异 1425 号、(2021)京 0106 执异 1426 号执行裁定书等文
件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