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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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绿港村 1068 号上海桃源水乡大酒
店召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委托,指派张奇元律师、张诗萌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1月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刊登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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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持有公司 24.27%股份的股
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 2021 年 11 月 5 日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19日14:30在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绿港村1068号上海桃源水乡大酒店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虞宙斯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
人)共计 466 人(共代表 46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6,467,4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097%。(其中 A 股股东 372 名,持有 416,470,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61%,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1 年 11月 10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登记日进行了登记;
B 股股东 94 名,持有 39,996,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5%,前
述有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1年 11月1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登记日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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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到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的会议地点,该等人员均通过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除持有公司 24.27%股份的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
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提议增加的三项临时议案:《关于
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具体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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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032,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04%;反对 2,435,3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93,953,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34%;反对2,435,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87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84%;反对 59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8,15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040%;反对 1,83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596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2.6 亿
股股份,持股比例 24.27%)已回避表决。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92,162,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89%;反对 3,422,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9%,弃权 882,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92,083,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3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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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04%;弃权 882,643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