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及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中毅达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毅达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中毅达在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的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主办人:
刘紫昌 刘 海
协办人:
宋 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