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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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
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刊登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虞宙斯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
人)共计 38 人(共代表 3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5,404,71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093%。(其中 A 股股东 32 名,持有 364,590,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33%,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登记日进行了登记;B
股股东 6 名,持有 8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前述有表
决权的股东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
议登记日进行了登记。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无法到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的会议地点,该等人员均通过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
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具体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093,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1,31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7%,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2,022,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53%;反对1,310,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6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63,907,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7%;反对 681,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680%;反对 6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7.23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093,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0%;反对 1,31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7%,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2,022,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53%;反对1,310,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6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63,907,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7%;反对 681,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680%;反对 6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7.23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其中三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奇元律师
经办律师:
张诗萌律师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