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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7 沪市 光明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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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8

60059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4 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明乳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54,153,35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发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2.52 元 / 股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1,929,999,992.0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527,503.1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19,472,488.95 元。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920 号的《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详
见 2021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及上述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司全资子

  公司光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牧业”)及光明牧业全资子公司淮北光明生态

  智慧牧场有限公司、中卫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阜阳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

  富裕光明生态示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哈川分公司已分别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徐汇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

  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签署完毕《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各开户

  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号                                                                        日专户余额(元)

 1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  50131000871542029      1,920,349,992.12
 2  淮北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50131000871714454                    -
 3  阜阳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50131000871653444                    -
 4  光明牧业有限公司                                50131000871517831                    -

 5  中卫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1001220719300098896                  -
 6  富裕光明生态示范奶牛养殖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上海  1001220719300097347                  -
    司哈川分公司                      市徐汇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

  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及扣除的保荐承销费用含有增值税。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毛惠刚先生同时担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开具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构成

  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

  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

  交易,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公司已按上述规

  定办理了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手续。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王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下属子公司淮北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中卫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阜阳光明生态智慧牧场有限公司、富裕光明生态示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哈川分公司、光明牧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已分别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丙方)及公司(作为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接收募集资金并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王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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