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确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期)授予日的独立意见
作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确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期)授予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期)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期)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9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 飞、张广生、顾肖荣、黄真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