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2 月17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截止会议通知确定的 2023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5 时止,参会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正式颁布及生效,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关联董事吴建华、吴严明、周家海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能够高效、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
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规模、具体认购办法、发行定价方式、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事宜、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方案;若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和保荐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募集资金数额)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不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执行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优先次序;
9、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
10、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上市等有关的其它事项;
11、上述第 5、6、8 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关联董事吴建华、吴严明、周家海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