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新疆焦煤(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涉及的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31214 号
共壹册 第壹册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hina Alliance Appraisal Co.,Ltd.
日期:2021 年 月 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北京汇亚大厦 28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68090001 传真:010-68090099
目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10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10
二、评估目的......1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24
五、评估基准日......25
六、评估依据......25
七、评估方法......29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29
(二)评估方法简介......30
1. 收益法......30
2. 资产基础法......34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4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46
九、评估假设......47
十、评估结论......4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50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73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7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76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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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涉及的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31214 号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涉及的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结论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150,422.73 150,815.31 392.58 0.26
非流动资产 2 502,369.29 688,733.80 186,364.51 37.1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54,521.66 57,838.53 3,316.87 6.08
投资性房地产 4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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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固定资产 5 208,041.96 219,606.79 11,564.83 5.56
在建工程 6 100,448.05 99,867.96 -580.09 -0.58
无形资产 7 100,752.52 234,023.82 133,271.30 132.28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49.69 12,514.52 12,464.83 25,085.89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38,605.10 77,396.70 38,791.60 100.48
资产总计 10 652,792.02 839,549.11 186,757.09 28.61
流动负债 11 446,076.15 446,076.15 -
非流动负债 12 175,753.11 235,427.56 59,674.45 33.95
负债总计 13 621,829.26 681,503.71 59,674.45 9.6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 30,962.76 158,045.40 127,082.64 410.44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重大特别事项说明:
(一)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项采矿权资源价款情况
1. 一八九〇煤矿。根据2006年5月8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国土资矿认字(2005)第234号)及相关凭证,评估拟动用可采储量1769万吨,评估价款为3,228.39万元,该部分价款已全部缴纳;根据2021年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21(26)号)、《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八九〇煤矿采矿权”+1809—+1500水平缴纳出让金的说明》及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拟出让资源储量(标高+1809—+1500范围内)为8,449.36万吨,对应采矿权出让收益为57,286.66万元,已预缴出让收益金4,182.00万元,其余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缴纳。根据《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范围(1809m-950m)内资源量为12,690.00万吨,本次评估范围为出让收益范围(1809m-1500m)内的资源量10,388.00万吨(包含已缴纳价款资源量1,938.64万吨),剩余2,302.00万吨未参与评估计算。
2. 一九三〇煤矿。根据2008年8月22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新国土资采确发(2007)187号)及相关凭证,一九三〇煤矿评估拟动用可采储量3,003.81万吨,评估价款为4,170.22万元,该部分价款已全部缴纳。本次评
估范围内+1300标高至+2485标高剩余部分出让收益尚未进行出让收益评估,而拟购买的一九三〇煤矿资源量参与评估计算,评估人员经与企业确认,本次拟出让资源储量为15,386.00万吨(包含已缴纳价款资源量2,548.37万吨),出让价格参考一八九〇煤矿及二一三〇煤矿出让均价6.88元/吨,对应采矿权出让收益为88,322.89万元。评估人员根据已签订的一八九〇煤矿及二一三〇煤矿价款缴纳约定,按照首期付款20%,剩余分14期缴纳的付款方式,以五年期借款利率4.65%作为折现率,测算得到一九三〇煤矿资源价款的现值为71,135.86万元,以此确定预计负债的评估值。根据《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范围(1100m-2485m)内资源量为16,886.00万吨,本次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