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 2020-031 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48 元/股;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股权激励;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
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相关监管审批或备案程序。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 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
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注销程序;
3、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
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
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股份回购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期限
1、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48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作为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1.48 元/股进行测算,预
计回购股份总数为 4,655,493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3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1.48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 9,310,986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62%。
回购用途 预计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例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自公司董事会
10,000 万元(含) 审议通过回购
股权激励 4,655,493-9,310,986 0.31%-0.62% 且不超过人民币 A 股股份方案
20,000 万元(含) 之日起 12 个月
内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2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1.48 元/股进行测算,预
计本次回购数量为 9,310,986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62%。本次回购股票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目前公司总股本 1,512,666,229 股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锁定,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完成并全部授予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实施前 本次回购实施后
类别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 - - 9,310,986 0.62%
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 1,512,666,229 100.00% 1,503,355,243 99.38%
通股份
其中:库存股 4,746,699 0.31% 4,746,699 0.31%
合计 1,512,666,229 100.00% 1,512,666,229 100.00%
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401,237.6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1,113,032.61 万元,流动资产 1,654,172.77 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83%、1.80%和 1.21%,占比均较小。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或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及其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已分别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并获得回复,截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长闫凯境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提议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