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 2022-02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1.03 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 第 1.03 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
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 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党的 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要求,设立共产党组
建设,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领导 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为党组
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地位。
2 增加 第 4.14 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至 6 年(含本数),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公司应当
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且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
价。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
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
转股价格。
3 第 4.17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 4.17 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 第 5.15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 5.15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十四)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对董事会提交的其他关联交易 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对董事会提交的其他关联交易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保;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
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