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教育”)分别与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昂立教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人民币 3.80 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39,072,6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40,476,45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合计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79,549,0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0%)。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若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9),因昂立教育自身发展规划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人民币3.80元/股的价格,分别向丽水农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上海新诚新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9,072,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40,47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合计转让公
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79,549,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0%)。
一、计划实施情况暨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股东昂立教育告知函,2021年10月26日,昂立教育与 丽水农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主体——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 “丽水农帮咨询”)、上海新诚新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指定主体——丽 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新城新创”)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3.80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39,072,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40,47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 合计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9,549,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0%)。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情况
转让均价 转让数量 占公司总股
交易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式
(元/股) (股) 本比例(%)
2021.10.26 昂立教育 丽水农帮咨询 协议转让 3.80 39,072,641 5.01
2021.10.26 昂立教育 丽水新城新创 协议转让 3.80 40,476,450 5.19
2、本次转让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昂立教育 无限售流通股 105,519,530 13.53 25,970,439 3.33
丽水农帮咨询 无限售流通股 0 0 39,072,641 5.01
丽水新城新创 无限售流通股 0 0 40,476,450 5.19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注册资本:人民币 28654.8830 万元整
4、法定代表人:周传有
5、成立日期:1983 年 8 月 4 日
6、营业期限:1983 年 8 月 4 日至不约定期限
7、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 55 号 11C
8、经营范围:从事教育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教育产业投资,技工贸一体化服务,经营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技术咨询,转让,服务,投资入股,兴办实体,人员培训,生活服务,自有房屋和仪器设备租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外),金属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根据昂立教育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公开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主要股东如下: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HLDJK0K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时间:2021 年 9 月 9 日
(4)出资额:16,000 万元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
(6)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309 号国际车城 15 号
楼 11 层-223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品牌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丽水农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000 93.75% 有限合伙人
2 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 1,000 6.25% 普通合伙人
注:丽水农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大股东协议
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9)之“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各方情
况(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丽水农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HLGP971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时间:2021 年 9 月 27 日
(4)出资额:16,000 万元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6)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309 号国际车城 15 号
楼 11 层-236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上海新诚新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000 93.75% 有限合伙人
2 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 6.25% 普通合伙人
注:上海新诚新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9)之“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各方情况(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2、上海新诚新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① 标的股份:39,072,641 股标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1%)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权益(包括该等股份项下所有附带权益及权利)(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愿意受让该等股份。
②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每股价格为 3.80 元。本次股份转让总
价款为 148,476,035.80 元。
③ 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I.本协议生效后,且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甲方与乙方应相互配合,以甲方名义
开立甲乙双方共管的银行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开具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3,000 万元。
II.乙方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向该等共管账户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III.在甲方完成交割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共管账户内的孳息归属于甲方。
2、交割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本次交易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完成交割。双方确认,下列事项完成后,视为甲方履行完毕标的股份交割义务:
① 双方确认,在共管账户收到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前提下,甲方至迟应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就标的股份的过户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
登记过户手续。
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
日”。此时甲方的交割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自交割日次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股份转让后的公司治理
甲、乙双方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乙方有权依法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等根据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4、合同终止
在下述情况下,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双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任何禁止、阻止本协议项下交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