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6月29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5年6月29日为授予日,向36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2.628万份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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