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22-04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 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98,692.6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众审字(2022)第 3761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简称“丁方”)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499030100100359028
肥分行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 394880989388
公司 桥支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文庭、魏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者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