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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6 沪市 精工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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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关于与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08-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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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09-02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精锐
    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关联方董事回避事宜: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联方董事方朝阳先生、严宏先生、
    孙卫江先生、孙关富先生、钱卫军先生对相关表决进行了回避。
    ●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对本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不构成影响,有利于本公司扩大销售收入和提高盈利能力。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年8月11日,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
    公司”)与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锐”)签署了《战
    略合作协议》,约定本年度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安排,与
    上海精锐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在建筑金属屋面项目承接及实施方面相互支持、共
    同发展,并为上海精锐提供项目管理顾问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事项的累计
    发生金额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不含本数),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提请审议。因上海精锐是上海建信投资有限公司
    所控制的公司,故本公司上述安排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宜。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在会
    议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中关联方董事方朝阳先生、严宏先生、孙关富先生、孙卫
    江先生、钱卫军先生进行了回避,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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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05 年6 月8 日设立,法人营业执照号
    310000400426804,目前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上海建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其15.36%股权,ASIA BUILDINGS COMPANY LIMITED 持有其84.64%股权。
    该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 号。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有色
    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高档环保新型建筑材料、楼层板、各类新型金属
    屋面、墙面及其维维护系统,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10736.00 万元、负债5055.85 万元,2008
    年度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338.68 万元、净利润296.59 万元(相关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本公司一直与上海精锐有业务合作关系,2008 年度交易额为
    6,730,846.00 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与上海精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
    双方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在建筑金属屋面项目承接及实施方面相互支持、共同发
    展,并为上海精锐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提供项目管理顾问服务,协议有效期为
    2009 年度,协议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不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本公司与上海精锐。
    2、交易标的:双方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在建筑金属屋面项目承接及实施方
    面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并为上海精锐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提供项目管理顾问服
    务。
    3、交易价格: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
    4、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各方的交易数量按上海精锐的实际业务额为基础计
    算。
    5、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
    期为2009 年度。
    6、关联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协议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不含本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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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使本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与上海精锐及下
    属实质控制企业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一步规范,从而
    进一步促进本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公告所指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8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