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作了事前审查。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了解了详细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备与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业务资质,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在授信额度的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提升了公司的融资效率。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同时公司持有财务公司49%的股
份,公司可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获得收益。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该项议案审议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同意将《关于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张 跃 胡世明 谢文政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