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3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02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外部客观情况,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亨通光电:2023-062)。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时间、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董事长崔巍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02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最高
回购价格 21.02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757,37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 21.02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378,68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 21.02 元/股测算,预
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757,37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按本次最低回购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 21.02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78,68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466,734,657 100.00 2,466,734,657 100.00
三、股份总数 2,466,734,657 100.00 2,466,734,657 100.00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导致全部被注销,则依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按回购上限金额) (按回购下限金额)
数量(股) 比 例 数量(股) 比 例 数量(股) 比 例
(%) (%) (%)
一、有限售条 0 0 0 0 0 0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2,466,734,657 100.00 2,461,977,284 100.00 2,464,355,970 100.00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2,466,734,657 100.00 2,461,977,284 100.00 2,464,355,97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821,982.05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428,120.50 万元,流动资产 3,994,885.30 万元。若本次回
购资金按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
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17%、0.41%和 0.25%,占比均较小。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