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
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
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短期投资提出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小组(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或由总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初审。
第二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依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专员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确定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增加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向控股的下属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财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