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