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铜铝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应风险管理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如确需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试行。
3、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如铜、铝。
4、无论采用何种套保方式,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须严格按需求量的合理比例进行控制。
5、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6、期货与现货的交易方向须相反,避免敞口风险。
7、公司套期保值需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达到 80-125%;
2) 保值力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以避免套期保值不足或套期保值过度。
8、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9、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需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0、鉴于用铜、用铝的子公司较多,公司将鼓励各用铜、用铝子公司,进行联合套期保值。
11、公司鼓励铜、铝的供应方与需求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可由双方
约定由其中一方套保。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由总
经理、财务总监、从事铜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总经理组成,负责审批公司套期保值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在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提交本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开展本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人员由子公司的总经理、销售副总、采购或供应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子公司总经理担任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子公司总经理应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
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人由采购或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结合公司/子公司远期订单锁定原材料价
格及数量要求、当前的市场价格行情及现货情况,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指令单,报经公司/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指令单,由风险控制员审核,经期货套期保值
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所在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
行付款,交易员根据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指令单选择合适 的时机向期货经
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七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
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
控制员进行复核。
第八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及时入账。风险控制员
监控保证金余额,确保不被强制平仓。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
余额。
第九条 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在报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可对
原来的套期保值指令单进行修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占用最高保证金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占用最高保证金
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授权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子公司提名的期货经纪公司,
从中选择确定期货经纪公司。
公司/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报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风
险管理四个不相容岗位。
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与公司签订保密
协议书。未经允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最终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为公司
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套期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
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完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风险管理程序,制定套期保值操作办法,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安排
定期的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专业培训, 提高业务操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凡是接触、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人员,未经公司期货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于月初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提
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日常汇报制度。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业务资料等业务档案、
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为 15 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
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
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追究个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若子公司
原制订的有关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