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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7 沪市 亨通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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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8

60048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
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发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由有关内幕人士签署保密承诺,并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
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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