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钱建林 崔根良 吴如其
尹纪成 鲍继聪 崔巍
郦仲贤 阎孟昆 顾益中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7 31
年 月 日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亨通光电、发行人、本公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崔根良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崔根良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优网科技及其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之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相关主体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事项。
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江苏亨通高压电缆有限公司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
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可行性等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
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17年1月1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3、2017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1,673,228股新股。
4、资金到账和验资时间:截至2017年7月19日,7名发行对象均缴纳了
股票认购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610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7月19日,贵公司已收到网下认购资金人民币叁拾亿零陆仟壹
佰零贰万叁仟肆佰陆拾叁元贰角陆分(人民币3,061,023,463.26元)。”
2017年7月20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亨通光电指定的验资专户内,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98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17年7月20日止,贵公司实际增发118,506,522股,股票
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 25.83元,扣除承销机构承
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 48,976,375.41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实
际缴入募集资金人民币叁拾亿零壹仟贰佰零肆万柒仟零捌拾柒元捌角伍
分,均为货币出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61,023,463.26元,
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46,204,127.75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19,345.78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12,999,989.7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为人民币118,506,522.00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伍拾万陆仟伍佰贰拾贰
元整),新增资本溢价为人民币2,894,493,467.73元(大写:贰拾捌亿玖
仟肆佰肆拾玖万叁仟肆佰陆拾柒元柒角叁分)计入资本公积。”
5、办理股权登记的时间:本公司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数量:118,506,522股
(三)股票面值:1.00元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4月2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0.31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崔根良先生不参与竞价,认购价格为根据申购竞价情况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016年6月22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发生除息事项,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10.27元/股。
2017年6月5日,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发生除息事项,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10.16元/股。
本次发行日(2017年7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6.92
元/股(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25.83
元/股,为发行底价的254.23%、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5.95%。
(五)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061,023,463.26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48,023,473.53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3,012,999,989.73元。符合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崔根良先生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
出合伙。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和配售情况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7年7月10日(T-3日)开始,以电子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向172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其中包括亨通光电截至2017年6月15日收市后去除关联方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前20名A股股东、20家基金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和117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发送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6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2017年7月13日9:00-12:00)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经签署的《申购报价单》(另有1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未在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到达,属于无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共收到11家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共计44,000万元。经核查确认,除基金管理公司外,要求预缴保证金的发行对象均足额预缴保证金,且预缴保证金的账户数量、名称与申购账户数量、名称一致。因此,所有16家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上述16家投资者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报价 认购金额(元)
1 上海普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