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7-075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18,506,522股
发行价格:25.83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3,061,023,463.26元
募集资金净额:3,012,999,989.73元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1 崔根良 30,971,738 799,999,992.54 36个月
2 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 11,614,401 299,999,977.83 12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38,714,672 999,999,977.76 12个月
公司
4 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 9,910,956 255,999,993.48 12个月
限责任公司
5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11,614,401 299,999,977.83 12个月
6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 10,607,820 273,999,990.60 12个月
团有限责任公司
7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 5,072,534 131,023,553.22 12个月
海)有限公司
合计 118,506,522 3,061,023,463.26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中国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崔根良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自2017年7月28日起限售36个月),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自2017年7月28日起限售12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发行方案的审议批准
201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崔根良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崔根良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优网科技及其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之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相关主体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事项。
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江苏亨通高压电缆有限公司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
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
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7年1月1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7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1,673,228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18,506,522股
3、股票面值:1.00元
4、发行价格:25.83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4月2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31元/股。
2016年6月22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发生除息事项,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10.27元/股。
2017年6月5日,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发生除息事项,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10.16元/股。
本次发行日(2017年7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6.92元/股(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25.83元/股,为发行底价的254.23%、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5.95%。
5、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061,023,463.26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48,023,473.53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募集资金净额为3,012,999,989.73
元。符合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6、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崔根良先生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
出合伙。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截至2017年7月19日,7名发行对象均缴纳了股票认购款。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
师报字[2017]第ZA15610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7月
19日,贵公司已收到网下认购资金人民币叁拾亿零陆仟壹佰零贰万叁仟肆
佰陆拾叁元贰角陆分整(人民币3,061,023,463.26元)”
2017年7月20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亨通
光电指定的验资专户内,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98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17年7月20日止,贵公司实际增发118,506,522股,股票面
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25.83元,扣除承销机构承销费
用、保荐费用人民币48,976,375.41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实际缴入
募集资金人民币叁拾亿零壹仟贰佰零肆万柒仟零捌拾柒元捌角伍分,均为
货币出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61,023,463.26元,扣除承销
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46,204,127.75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其
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19,345.78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012,999,989.7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18,506,522.00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伍拾万陆仟伍佰贰拾贰元整),新
增资本溢价为人民币2,894,493,467.73元(大写:贰拾捌亿玖仟肆佰肆拾玖
万叁仟肆佰陆拾柒元柒角叁分)计入资本公积。”
2、股权登记情况
2016年7月28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数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