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4
第四章 附则 ...... 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包括: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三) 保密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依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开展。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以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应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下属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相关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