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适用范围 ...... 2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
第四章 定期报告 ...... 3
第五章 临时报告 ...... 6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22
第七章 附则...... 2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行为。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但该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给予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内部处分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地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报送与披露要求:
(一) 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报送与披露的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报送与披露要求:
(一) 公司应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 股东总数、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三) 其他与经营情况有关的重要信息;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汇总、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秘书汇总材料后编制定期报告,报公司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年度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审计初步结果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资料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该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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