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加强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依法治企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本部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对各类管理行为和管理活动具有普遍效力和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不包括各类意见、方案、标准及其他应用公文。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方向,保障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三)责、权、利相统一,避免冲突,相互协调。
(四)程序规范、结构严谨、文字精准。
第五条 综合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二)负责组织汇总编制和统筹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组织或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论证起草,负责公司规章制度草案的法律审核。
(四)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处理规章制度执行中的冲突。
(六)负责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与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职责分工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规章制度的年度制、修订计划,并及时完成。
(二)负责起草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和评价执行效果。
(四)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规章制度的清理、备案工作。
(五)配合或参与综合部的制度冲突协调工作。
(六)参与论证或会签其他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等。
第二章 公司制度体系
第七条 公司推进以公司《章程》为统领的包含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两个层级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第八条 公司基本制度是为履行公司重大职能、对公司顶层治理或主要领域的重大管理活动作出基本、全面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公司具体制度是对公司某领域某一方面管理活动进行专门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为履行部门职责所涉及的管理职能、
权限、流程予以明确、具体规范的规范性、操作性制度文件。
第十条 公司制度体系的效力等级按照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的顺序降低。下一层级的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的制度相互冲突。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制、修订总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二)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并经部门领导审核。
(三)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意见处理和修改完善。
(四)提交法律审核,并按照法律审核意见修改完善。
(五)提请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六)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制度,应在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注明制修订制度的名称、制度层级、必要性(制修订理由)、时间节点等基本信息,送综合部审核汇总。
需要新制定基本制度的,应当对制定必要性、相关管理体系的现状等有关情况进行相应的论证。
第十三条 综合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在各部门提交本业务领域制度制修订计划基础上统筹协调后形成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后发布实施。
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如确须新增、取消或延期制修订规章制度,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统筹调整。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
对于涉及职责需衔接、业务有交叉、需要规范多个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应由分管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并组建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规章制度的部门应当结合制度内容的相关
性,就制度草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职工权益的相关制度须征求工会小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操作实际,从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管理有效性等方面,对制度草案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讨论会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制度名称。
(二)制定依据和宗旨。
(三)适用范围。
(四)管理部门及职责。
(五)具体规范事项、流程及措施。
(六)罚则。
(七)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名称中应使用“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字样。
基本制度名称一般命名为“XX 规定”、“XX 规则”等。具体制度名称一般命名为“XX 办法”、“XX 实施细则”等。
需要经颁布实施积累经验、评估效果并作出调整的规章制度,其名称中应有“暂行”或“试行”等字样。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具体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规范:
(一)内容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二)规范事项少、管控流程简单清晰的制度,原则上不设章节。管理内容较多且较为复杂的制度,为便于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下分节的,每章应当至少包含两节,每节应当至少包括两条;章下不分节的,每章应当至少包含两条以上内容。
(三)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是参照、借鉴“上位法”制定的,应在制定依据部分体现参照、借鉴的“上位法”的具体名称,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章制度所适用的客体或调整的对象;规章制度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做出详细界定或解释;规章制度中反复出现的词语,可以用缩略语,但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罚则应当规定监督管理要求,明确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在附则中规定解释权条款,原则上
解释权归属制定部门。
规章制度的发布实施涉及相关制度的废止时,应在附则中明确废止相关制度。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在制度草案提请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之前提交法律审核。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应该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制度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制度是否符合“上位法”要求。
(二)制度层级界定、适用范围是否恰当。
(三)制度体系的协调性和衔接性。
(四)制度的格式是否规范。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度草案通过法律审核后,由综合部向制度起草部门出具法律审核表(见附件),制度起草部门不得以会签的形式代替法律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已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法律审核。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干部人员管理、纪检监察等以“船动党制度”文号印发公布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法律审核的范畴。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以签报形式提请相应决策会
议审议,并应当会签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审议时,应当将法律审核意见作为签报附件以供决策参考。
规章制度因业务管理内容需要会签其他有关部门的,会签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有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应当在会签阶段明确提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
前置研究后最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基本制度所规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其制定与修改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后最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基本制度所规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则其制定与修改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后最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具体制度应当提请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干部人员管理、纪检
等相关规章制度,不论制度层级,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经审议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审
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履行公司发文流程,由综合部统编“船动制度”单独序列文件号,以通知印发公布。
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干部人员管理、纪检等相关规章制度,编发“船动党制度”文号,以通知印发公布。
规章制度印发通知正文中应当明确载明本规章制度经何种决策
主体审议批准,作为何种层级制度发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确需经过一定准备阶段的,可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施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部和制度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就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程序,按照计划管理、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等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综合部根据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管理实践,结合内外部环境发展变化,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梳理和立行立改。
第三十五条 对标有“暂行”或“试行”等字样的规章制度,原则上“暂行”或“试行”期限为一年,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超过两年。制定部门应当在期满后根据暂行或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并以正式制度发布。
试行期满,执行情况良好不需要修订完善的,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以签报形式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会签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后,以正式制度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章制度与合规管理一体化建设,促进立规、守规、违规追责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在规章制度发布后,负责该制度的说明、解读和培训工作,并组织该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有冲突、遗漏或制定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规章制度制定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所制定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合规部结合公司制度建设总体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通过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制度的情况,由审计合规部视情况约谈或提请公司领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6月 1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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