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2-10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243,405,44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14.33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487,999,998.19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23,150,000.0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3,464,849,998.19 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发行费用
27,046,226.4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0,953,771.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8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以上银行简称“专户开户行”)于近期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各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2年8月16日,公司在各专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双 良 节 中 国 建
能 系 统 设 银 行 双良硅材料(包头)
股 份 有 股 份 有 32050161633600001270 20,000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限公司 限 公 司 一期项目(20GW)
江 苏 省
分行
2 双 良 节 中 国 工
能 系 统 商 银 行 双良硅材料(包头)
股 份 有 股 份 有 1103018029100107023 65,000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限公司 限 公 司 一期项目(20GW)
江 阴 支
行
3 双 良 节 中 国 银
能 系 统 行 股 份 双良硅材料(包头)
股 份 有 有 限 公 465077950409 65,000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限公司 司 江 阴 一期项目(20GW)
分行
4 双 良 节 中 国 农
能 系 统 业 银 行 双良硅材料(包头)
股 份 有 股 份 有 10640401040018828 65,000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限公司 限 公 司 一期项目(20GW)
江 阴 分
行
5 双 良 节 上 海 浦
能 系 统 东 发 展 双良硅材料(包头)
股 份 有 银 行 股 92090078801900001374 65,000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限公司 份 有 限 一期项目(20GW)
公 司 江
阴支行
6 双 良 节 江 苏 江
能 系 统 阴 农 村 双良硅材料(包头)
股 份 有 商 业 银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限公司 行 股 份 018801040018698 17,684.999819 一期项目(20GW)、
有 限 公 补充流动资金
司 利 港
支行
7 双 良 硅 中 国 建
材料(包 设 银 行 双良硅材料(包头)
头)有限 股 份 有 32050161633600001272 0 有限公司40GW单晶硅
公司 限 公 司 一期项目(20GW)
江 阴 支
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以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使用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一的“补充流动资金”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署)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与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40GW 单晶硅一期项目(20GW)、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成立、陈泉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査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 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 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