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4 号
──────────────────────── 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荣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
号)查明的事实,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江荣
方担任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
董事。江荣方之子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公司股票。
“陈某先”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
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 年 5 月 20 日,开通了信用账户
(E017****392 和 060****843)。“陈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
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622****512。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券信用
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2,647,600 股,买入金额 12,507,239.60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267,000 股,卖出金额 16,061,970.00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之子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第 3.1.8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江荣方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