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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8

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4 号

 ──────────────────────── 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荣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
号)查明的事实,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江荣
方担任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
董事。江荣方之子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公司股票。

    “陈某先”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
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 年 5 月 20 日,开通了信用账户
(E017****392 和 060****843)。“陈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
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622****512。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券信用
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2,647,600 股,买入金额 12,507,239.60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267,000 股,卖出金额 16,061,970.00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之子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第 3.1.8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江荣方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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