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1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9,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8、2021-080 及 2021-084)。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债
权人”)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
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公司与债权人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自愿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22 日
注册资本:9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 35 号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科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4,418.09
负债总额 55,407.75
净资产 89,010.34
营业收入 475.66
营业成本 360.70
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二)债权人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0005103T
成立日期:2008-09-16
法定代表人:韦海峰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7 号正翔国际广场 B2#楼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主合同项下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1、主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额度: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9,000万元为限。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借款人(乙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贷款金额:人民币 9,000 万元。
2、贷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5 年。
3、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若计算后利率小于 0%则按 0%执行。
4、贷款用途: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40GW 单晶硅一期项目(20GW)建设。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77,522.64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5.0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